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修订了《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内容
1.第五十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修改为“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以网点公告、门户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2.第六十三条“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党委成员若干名,由省农信联社党委任命。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成员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修改为“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党委成员若干名,由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党委任命。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行长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确定1名党委成员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
3.第七十七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新的董事就任前,提出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修改为“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新的董事就任前,提出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正在进行重大风险处置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辞职。”
4.第一百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董事长可在前述授权范围内授权本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部分职权。授权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的事项需经股东大会确认。”修改为“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上述为《公司章程》修改的条款,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请各位董事予以审议。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3年3月23日,本行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报告》;
2.2023年4月20日,提交本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2023年7月7日,提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并获得批复;
4.2023年10月9日,完成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备案登记。
嵊州农商银行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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