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农商银行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现将本行与非执行董事张立及其关联方综合授信业务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张立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张立、金莉群、张兆熊、费芹娟、张悦音、喻敏玉、嵊州市天然橡胶化工有限公司、嵊州市和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海南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嵊州和悦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为董事张立的关联方。现因经营需要,张立及其关联方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12240万元,授信期限三年。
截至2024年6月末,本行资本净额为587597.71万元,张立及其关联方综合授信方案中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已超过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本行重大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情况
嵊州市和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为嵊州市浦口街道双塔路1888号和悦时代广场商业3#楼,法定代表人喻敏玉,经营范围包含: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管理;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餐饮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平面设计;建筑材料销售等。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该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属于正常的业务经营范围,符合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与该关联方的综合授信业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业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情况
根据《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嵊农商银〔2024〕211号)有关规定,该笔重大关联交易已经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并于2024年9月19日经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是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日常银行业务,具体交易条款按市场公平原则协商订立,定价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价格,相关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要求,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二是本次关联交易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不构成不利影响。三是本次关联交易决议事项是经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董事会批准。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嵊州农商银行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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